31.1.12

低碳總體規劃11 基準 – 交通運輸

本文以Prof. Phil Jones, Simon, and Koyang Lin等人領導組成之WSA永續環境研究小組共同著作之<低碳總體規劃>一書為藍本,並由Koyang Lin重寫成繁體中文摘要版,版權屬WSA (Welsh School of Architecture, Cardiff University) Koyang Lin共同擁有,轉載請註明出處及作者,謝謝合作!

 
低碳的交通運輸系統應為個人和社區提供高可達性與高流動性,並同時儘量減少能源使用、減低環境破壞的影響,以及對社會和經濟的危害。這樣的交通系統應該首先改善日常生活目的地的可達性,如辦公場所、商店、娛樂和其他必要服務節點。此外, 該系統也應反轉交通層級,以鼓勵步行和自行車來減少空氣污染和交通擁塞之隱患。簡而言之,低碳的交通運輸體系應該是多元的,即為一個包括步行、自行車、公共交通、私人機動車(PMV)的混合模式,且其內部聯繫方便以實現不同模式間的輕易轉換。

<步行>
按照46公里/小時的平均步行速度,所有日常生活所需之服務設施都應該在0.4公里以內,最多0.8公里 如此,抵達各節點的所需時間應該是610分鐘。

<自行車>
合理的自行車服務範圍是25公里。主要目的地之間應該互通,沒有交通障礙,保證單車可以安全及連續的行駛。

<公共交通>
特別要為公共交通系統提供“道路行駛的優先權”,藉此鼓勵並吸引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。
       
<私人機動車>
相對於其他運輸模式來說,機動車往往得到不公平的補貼,而且在規劃階段也是被優先考慮的,但機動車污染和交通堵塞造成的社會經濟損失往往被忽視。透過經濟處罰來限制機動車的使用,如道路收費,這將能緩解交通擁堵,使自行車和公共交通工具可以更加自由的行駛。

<其他>
城市中心應考慮設置無車區,緩解交通,減少流量、、突顯地方特色與增加商機。同時應該保持完整的街道概念,即街道應該有多重用途,而不僅僅是“traffic sewers”。區域開發應關注那些以建立之公共交通機制,人口應主要集中在交通樞紐周邊以保證其使用之最大化。此外,專用公共運輸的節點上容易吸引更多的使用者,規劃初期就應該開始整合交通規劃,以減少對私家車的依賴。